两岸婚姻法之讨论比较

一、背景、前言

以前在网络冲浪时经常刷到台湾省的NTR新闻,新闻中对出轨双方都有所惩戒。最近在看法律百科时刷到了一个台湾法官对婚姻法条的说明,顿时就想查阅一下对岸关于婚姻的法条,然后个人就产生了以下几个议题。(注:本文所有法律条文均摘自以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台湾省法典

二、讨论议题1:彩礼、婚约,谁才是封建的遗留

自古以来我国上至高层下至平民都非常重视婚姻关系以及基于婚姻产生的姻亲关系。古有贵族王公风光大办的三书六聘,今有很多人渴求的十里红妆。在我国的习俗里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结合,婚约也是结婚必不可少的前置步骤。
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婚约的节选:

那以结婚为前提的各种约定应该适用于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条文?我认为不是。

台湾省民法典中关于婚约的节选: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6 條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中国的民法在立法之初好像就舍弃了婚约这一历史糟粕,然而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又面临着这一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时关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彩礼)分割问题。
台湾省目前的社会习俗不需要彩礼但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规定;中国目前的社会习俗在大多数地方都需要彩礼却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记载,导致每个案例判决不一,甚至出现极端判决,而最高法也不得不每隔一段时间出具司法解释来指导下级法院进行判决。(司法解释的条文找的我头大.....)

三、讨论议题2:宪法中的人权(主要是性自由)与婚姻的冲突

人权是每个现代化国家都积极标榜的东西,都明确地在宪法中指出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但并不是对人权无任何限制,每个国家为了管理都在法律上对人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本议题中的性自由婚姻孰轻孰重在各个国家也不尽相同。
在中国婚姻性自由并不冲突(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相同):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台湾省是目前仍保留有通奸罪少数国家及地区之一,在其司法实践中婚姻的约束会高于人权的性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52 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个人观点:不能对婚姻忠诚的就不要结婚

四、民法似乎都有一个BUG

在网络上总流传着娶了收养的妹妹/嫁给了没有血缘关系的哥哥,这形成了事实上的童养媳/婿。在查询民法典中确实没有相关的记载,即这种情况是法律允许的?
台湾省民法典中是明令禁止的: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在查询日本民法时也发现了如下法条:

第736条 養子若しくはその配偶者又は養子の直系卑属若しくはその配偶者と養親又はその直系尊属との間では、第729条の規定により親族関係が終了した後でも、婚姻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简单翻译就是:收养关系结束后不能结婚(包括收养人的直系亲属)
个人观点:骨科都要上火刑架!!!!

后记

本文就是对现有婚姻法的吐槽。